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诉仲裁 » 分科真题 » #297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9750#
[2015年]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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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ynameissarah 发表于 2018-8-9 20:30
本案属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法院可以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 # xhl_mj 发表于 2016-12-19 16:33
决定再审,中止原判裁执行,但特殊例外。审请再审,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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