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刘某会见和通信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并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应当发布执行命令
-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
-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不能准许
- 应当准许
- 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 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 可以要求王某委托辩护人
- 可以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 应当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 应当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 他们的近亲属
- 美籍华人律师宋某
- 他们各自的好友
- 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 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 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 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 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 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 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 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主体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 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担任审判员
- 柳某的大伯,加入日本国籍
- 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
- 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须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
- 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
- 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要经过夏某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也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