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最后离开住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最后离开的居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独任审判
- 合议庭审判
-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 书面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 公告期为3个月
- 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代管有争议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公告3个月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告知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另行起诉
- 继续审理他人的请求,请求有理的,判决财产权利归属请求人:请求无理的,驳回请求
- 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 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经审查,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甲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 法院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乙有道理的,判决撤销甲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能延长审限
- 前者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来解决,后者必须由法院来解决
- 前者可能适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只受民事法律调整
- 前者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可以起诉,后者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
- 二者的解决程序都不通过诉讼法规定
-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被宣告失踪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请求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满两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 该公民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
- 该公民所在单位或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
- 该公民的债权人
- 该公民的同事或朋友
- 应以某甲的家属为被告
- 法院必须在某甲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以后再受理乙的诉讼请求
- 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
- 法院可以按中止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