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因妻子有错,孩子不可能让妻子抚养
- 若孩子还未满2岁,则仍由其妻子抚养
- 若孩子还已满2岁,则由王宝强抚养
- 以上都不对
- 只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 既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 以上都不对
- 马蓉净身出户
- 马蓉只能分小部分
- 马蓉与王宝强平分
- 以上都不对
- 无效
- 有效
- 部分有效
- 以上都不对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发表小说所得的稿酬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 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 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 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 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 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 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 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 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 是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
-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人民法院可终止探望权的行使
- 直接扶养子女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
- 甲的生活费
- 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 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