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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保成律政】 题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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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0#
1. 2003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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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9#
2. 2003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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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8#
3.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考试大论坛
  • 工资应当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最少要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酌情降低支付工资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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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7#
4.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恢复调查
  •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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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6#
5.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友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互助同盟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丙国、丁国、戊国。乙国遂单方终止了其与甲国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并致力于帮助原甲国领导人恢复政权,统一三国。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因此它们之间不受任何条约之约束,乙方单边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的做法是无可指责的
  • 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大陆架划定标准
  • 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文物取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已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 戊国有权拒绝继承甲国因曾经遭受他国侵略所负担的债务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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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5#
6.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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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
7. 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
  •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法律文件中
  • 中英《联合声明》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之一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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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3#
8. 张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给广西壮族自治区15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现有关张某能否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的论述,正确的有?
  • 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如果张某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其不能被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 由于张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论是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都不能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 即使张某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其亦可以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由于张某已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需要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必须辞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并且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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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
9. 以下关于法治国家的表述,正确的是?
  • 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涵义没有任何相同之处
  • 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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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1#
10. 下列关于法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观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法实证主义理论坚持“恶法非法”,而非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 “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讯中,有的战犯认为自己不过是在执行纳粹帝国的法律,所以没有违法。但国际战犯法庭认为,纳粹帝国的法律(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和鼓励告密的法律)违背了“人类尊严不可侵犯”等原则,使得这些法律不具有效力。因此,执行这些法律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法实证主义观点
  • 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互相排斥
  • 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应该是什么”,而法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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