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被告是申请修厂房的工厂
- 被告是颁发修建许可证书的行政机关
- 申请工厂是第三人
- 颁发修建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 应当强行追加其他居民为共同原告
- 应当通知其他居民参加诉讼,至于是否参加,由他们自己决定
- 应当强行追加其他居民为第三人
- 可能通知其分居民参加诉讼,不方便时可以不通知
-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 他们是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 他们应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 法院对他们的起诉应当一并审理
- 王某
- 李某
- 王某之父
- 李某之父
- 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 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 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 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 共同被告
- 共同原告
- 证人
- 第三人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市政府
- 市土管局
- 市房产局
- 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