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可向甲行使
- 可向庚行使
- 可向戊行使
- 可向甲、庚、戊行使
- 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 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 丙、丁、戊均承担担保责任
- 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 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 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 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
- 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可向甲行使
- 可向庚行使
- 可向戊行使
- 可向甲、庚、戊行使
- 乙可直接从成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 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 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 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 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 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 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 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由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丙仍然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 乙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主合同时,没有征得丙的书面同意
- 若原合同中约定可不经丙同意修改主合同内容,则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 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 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 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