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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8#
[2015年]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 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 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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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hanfeifei1129 发表于 2018-9-11 06:20
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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