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经当事人同意为什么不能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