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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县人民法院
- 乙市A区人民法院
- 丙市B区人民法院
- 丁市C区人民法院
- 因张三与甲公司形成挂靠经营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时,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张三为共同被告。
- 乙公司诉甲公司过程中,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的,法院应当变更被告为丙、丁二公司为共同被告。
- 若乙公司在诉讼中将其在涉案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戊公司且取得了甲公司同意并通知了法院,法院应当变更原告为戊公司。
- 如果乙公司将张三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张三在诉讼中的行为及抗辩,并不当然对甲公司有约束力。
- 企业法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关系无效
-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 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一律构成不当得利。
- 人民法院应当以丙公司没有提出实质异议且未证据为由裁定驳回丙公司的异议申请。
- 丙公司收到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收到撤销执行被执行人对丙公司债权的裁定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乙对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另案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对丙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 案外人丁应当在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
- 案外人丁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 若法院支持了案外人丁的异议,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 若法院驳回了案外人丁的异议,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 列甲为申请执行人,乙、丙为被执行人
- 若丙书面承诺愿意在应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可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
- 经评估,乙名下的居住房屋价值100万,法院将乙名下的房产直接抵偿给甲,以清偿债务
- 即便乙名下的居住房屋是维持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但若甲同意按廉租房租房水平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
- 甲县人民法院
-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丁市C区人民法院
- 丁市D区人民法院
- 小张如果对管辖有异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处理,对此裁定不服的,小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 若小张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应诉答辩状,则丁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 若小张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状,法院即使在首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不能裁定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
- 若小张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中再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法院也应当审查。
-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 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 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 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