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 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 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 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 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 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 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 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 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 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 无效
- 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 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 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 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 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 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 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 共同原告
- 共同被告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证人
-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 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 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 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