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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某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 某市人民政府解决A、B双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纠纷
- 某公安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李某赔偿被侵害人宋某的医疗费
- 某环境保护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撤销该决定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3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可以上诉
-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 李某以与他人谈恋爱为名,与其发生性行为,将女方“套牢”,然后带至外地卖掉,这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 刘某驾驶摩托车,强抢儿童王某,并将其卖往泰国,这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 张某因情妇李某购房需要钱款,遂将还未满月的女孩卖给他人,获钱5万余元,并将此钱全部交与李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不予送达
-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派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由法院撤销缓刑
-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 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尚有罪行未判决的,则不论该新发现的罪行同先前所判决的罪行是异种还是同种,均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并罚计算规则
-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在刑罚执行5年后,被依法适用假释,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王某又实施了一起持枪抢劫的行为,应判有期徒刑15年,则此时撤销假释的同时,还需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19年以下确定
- 张某本来犯有甲乙丙丁4种罪。法院只发现了甲乙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才发现丙罪和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10年。则此时张某还需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高限度是20年
- 苏某因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刑罚执行6年以后,又犯乙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苏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幅度是20~26年
- 张医生利用开处方之便,收受医药代表大量回扣,甲明知此钱来路不正,仍为该医生将回扣汇往境外
- 毒贩李某让老乡乙将其贩毒的钱物带到老家,乙明知此人从事毒品生意,仍然利用回家省亲之机,帮其携带40万给毒贩的妻子
- 钱某(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单位大量财物,嘱托丙为其汇往境外,但告知丙此钱为走私所得,丙信以为真,帮助钱某带往境外
- 刘某伪造货币,获利颇丰,并告诉丁此钱是盗窃所得,丁长期帮其投资,掩饰犯罪所得
-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不构成身份犯,但这只是针对该特定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并不影响成立该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
- 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有前科而再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