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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脱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后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带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
-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进行拘留
- 拘留后24小时未将张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
- 人民检察院在拘留的12天后决定逮捕张某
- 人民检察院决定派侦查员李某执行拘留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 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 丙故意杀人案
- 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有罪犯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