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 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 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 对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如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 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 甲尾随孕妇张某伺机抢夺其挎包,在甲迅速接近张某准备实施抢夺之时,刘某被一电动车刮倒,手提包甩出一米多远,甲当着刘某的面捡起手提包即溜之大吉。甲构成盗窃罪
- 乙入户窃得李某家活期存折一个,于是伪造相关文件在银行柜台将存款全部提出。乙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予并罚
- 丙在小区内发现价值数千的宠物狗,甚是喜爱,捉住关在家里饲养,失主王某找来时,丙拒不退还。丙构成侵占罪
- 丁在超市将装有相机的包装盒打开,又装进一台相机,然后去收银台以一台相机的价款结账离去。丁构成盗窃罪
- 王某的儿子在某公证处工作,因此王某就自己中级会计师职称的公证让儿子拿到公证处亲自办理
- A市李某欲收养B市某孤儿,委托其在B市工作的姐姐到B市办理公证
-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2名公证员进行,特殊情况下只有1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1名见证人在场
- 公证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因市水利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取水许可
- 因取水许可合法,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取水许可
- 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可以向C区人民法院或者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张某户籍所在地在海淀区,2001年搬到老家昌平区农村居住,但户籍仍在海淀区。其有三个儿子,户籍也在海淀区,都居住在东城区。张某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可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 甲船在由大连驶往青岛的航程中,在烟台发生事故,乙船进行了救助,之后,两船到达威海港暂时停靠,两方就海难救助费用产生纠纷,乙方可以向始发地的大连的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 甲乙夫妻二人于2006年2月离开户籍地A县,前往B县打工,甲于2007年1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关押在C县监狱,刑满释放后,一直在D县居住打工,2010年4月乙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 收取超标排污费,并罚款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 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
- 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 在执行前,张某提出要最后见一见父母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做好安保措施
- 在执行前发现张某正在怀孕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
- 张某分娩后,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 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张某可以选择枪决或者注射的执行方式
- 不应当准许,被告改变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 不应当准许,原告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诉讼
- 应准许,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