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刘某会见和通信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并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 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 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 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 为范某做无罪辩护
- 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
- 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
- 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
- 2005年4月1日,公安局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逮捕了甲,如果甲经济困难的话,则4月2日起甲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 乙是17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乙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为其指定辩护人,则该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意进行法律援助前必须对乙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才对其进行援助。
- 丙是广州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佛山被一犯罪团伙抢去了身上用来治病的仅有的500元钱而且身上还被砍了几刀,后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被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丙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丁是四川成都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北京海淀区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于是丁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丁向北京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时,该援助中心必须按照其住所地四川成都的经济困难标准来审查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 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 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主体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须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
- 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
- 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要经过夏某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也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
- 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 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担任审判员
- 柳某的大伯,加入日本国籍
- 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
- 王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 赵某,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陈某,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 何某,17周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