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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市B区人民法院
- A市C区人民法院
- A市中级人民法院
- A市B区和C区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 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 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 其中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300万元是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 无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公平责任
- 一般过错责任
- 甲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
- 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有效
- 乙将甲的钱借给丙超越了代理权,属于无权的行为,并且事后也没有经过本人的追认,所以无效
- 丁提供担保是出于自愿,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所以担保法律关系有效
- 2000年12月4日
- 2001年12月4日
- 2002年1月4日
- 2002年2月4日
- 甲丙间之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 甲丙间之债权让与协议,通知乙之前为效力未定
- 乙得以其对甲之债权向甲主张债之抵销
- 乙得以其对甲之债权向丙主张债之抵销
- 丙丁的损失均应由乙赔偿
- 丙丁的损失均应由甲赔偿
- 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 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乙则适当赔偿
- 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 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800万美元,德方出资200万美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 双方约定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且董事长由德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 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 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 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 某市检察院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 某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 法院应当再审
-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