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本案可以以《华南周末》杂志社为被告;
- 本案可以以林某为被告;
- 本案可以以林某和《华南周末》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 本案不能以林某和《华南周末》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 丙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
- 丙在指定的期间提出其与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即不能对丙强制执行;
- 丙在指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对丙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 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对丁有20万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对向丁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
- 原告为李强,被告为李明,李欣、李霞不是当事人
- 原告为李强、李欣,被告为李明,李霞不是当事人
- 原告为李强、李欣、李霞,被告为李明
- 原告为李强、李霞,被告为李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李欣
- 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
- 该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调解书;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约定由第三人担保,该第三人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生效。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起抗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仲裁员回避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 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和书记人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
- 仲裁裁决应当依据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形不成多数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
-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08年5月2日
- 2008年5月1日
- 2008 年5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
- 2008年5月4日
-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甲公司可以对该裁定上诉,以丙公司为被上诉人;
- 甲公司可以对该裁定上诉,以丙公司和乙公司为被上诉人;
- 甲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以丙公司为被告;
- 甲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以丙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 对案件不予受理
- 受理案件后驳回起诉
- 受理案件,但是不应当认定为医院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 受理案件,但是应当认定为医院侵犯了甲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