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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 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 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 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 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 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
- 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
- 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质权
- 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
- 甲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 甲银行获得3.5万元,乙厂5000元
- 甲银行获得3.75万元,乙厂2500元
- 由王某决定如何分配
- 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 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 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 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 应归于消灭
-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