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964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643#
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
  • 九卿会审
  • 三司会审
  • 朝审
  • 秋审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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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考过了123 发表于 2017-12-14 18:58
1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8 17:46
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中央重案;
(2)三司使 :地方案件;
(3)督堂集议制:九卿,死刑。

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又称“圆审“,翻供案;
(2)朝审:三司法,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的渊源;
(3)大审:一大九小,共审,5年一大审。

清代的会审制度
(1)秋审:死刑复审,全国斩、绞监候;
(2)朝审:刑部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
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京师附近笞杖刑。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3 20:08
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6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1:08
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0:47
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4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0:47
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3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0:46
1楼说法有误,九卿会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 # 壹天异个样 发表于 2010-6-2 12:42
看题太快了,看到三法司就选B了!唉^
1 # king724678 发表于 2010-3-16 20:27
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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