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齐明负个人债务后,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妻子所有,是属于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适用债的保全制度加以调整。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虽然本条仅规定的是合同之债的保全,但其制度原理应及于一切债的保全。因而,本题中齐明与前妻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均归后者所有的约定应予撤销,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的效力应及于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齐明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由于C项未指明“齐明的个人财产”是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还是离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从上下文来看似更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所以不选。但严格说来,似乎D项也不够准确,因为即便是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姚红的个人财产份额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说,本题之设计似乎有失妥当,而有待商榷之处。但相比之下,依题干之交待,似乎选择D项更符合出题者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