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23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33#
齐明将他人打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万元。事件发生后,齐明与妻子姚红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归妻子所有。后齐明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 不赔偿
  • 用姚红的财产赔偿
  • 仅用齐明的个人财产赔偿
  • 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赔偿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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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6-2 22:03
现实生活中的“假离婚”……
11 # 1440918661 发表于 2015-2-26 03:34
应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又协商不成才由个人偿还,
10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1 15:13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 # 法律寄生虫 发表于 2012-12-2 15:53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本条,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8 # 拼搏一把 发表于 2012-4-9 22:51
果然是保全
7 # tracy0215 发表于 2011-7-18 09:50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本题中,夫妻离婚协议危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撤销,让齐明的财产份额回归后再行执行齐明个人的财产。选C
6 # 笨蛋书生 发表于 2011-6-23 13:42
真TMD的混蛋,什么屁解析啊
5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7 16:18
题中齐明负个人债务后,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妻子所有,是属于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适用债的保全制度加以调整。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虽然本条仅规定的是合同之债的保全,但其制度原理应及于一切债的保全。因而,本题中齐明与前妻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均归后者所有的约定应予撤销,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的效力应及于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齐明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由于C项未指明“齐明的个人财产”是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还是离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从上下文来看似更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所以不选。但严格说来,似乎D项也不够准确,因为即便是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姚红的个人财产份额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说,本题之设计似乎有失妥当,而有待商榷之处。但相比之下,依题干之交待,似乎选择D项更符合出题者的意图。

4 # lanjunwei 发表于 2010-8-8 21:28
应该是C
3 # zhuizhudejiaobu 发表于 2010-6-11 10:50
在法法网上做的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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