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 » 民法 » #9218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18#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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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朱艳 发表于 2014-4-6 15:45
怎么还没有改答案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6 04:06
隐私权!
11 # 霏舞轻灵 发表于 2012-12-28 21:54
震2012 2012年04月23日 13:15:29
严格的说这题无答案
嗯,严格说这题没答案,因为题目没交代清楚,新闻的报道是不是在捏造事实,如果是捏造,那就侵犯名誉权,如果不是捏造,那就侵犯隐私权,但没有设侵犯隐私权这个选项,那就勉强选个名誉权吧!
10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0 22:47
老题。当时还没人隐私权,
9 # 震2012 发表于 2012-4-23 13:15
严格的说这题无答案
8 # 人间正道 发表于 2012-3-31 18:52
披露 应该是真实的

既然是真实,就不应该是名誉权 而应该是隐私权
7 # fengzhi1007 发表于 2011-12-22 08:55
这个题目,是没有答案的选择。也只有B最接近了。
6 # 我裤子呢 发表于 2011-12-17 23:00
能谈得上名誉权吗 ?应该是隐私权的。
5 # lzdadv 发表于 2011-8-17 12:39
隐私权
4 # 174213955 发表于 2011-6-9 11:29
坑爹啊,甲到底是不是他的私生子啊。出题那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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