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 民法 » #918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85#
王涛在离婚后,带着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涛娶郑红为妻,郑红本有一个女儿张乙,王甲与张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是否符合婚姻法?
  • 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 不可以结婚
  • 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
  • 不属于三代以内务系血亲的,可以结婚
  
本题有 6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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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4 16:31
《婚姻法》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做出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结婚吧,这确实是个问题,感觉存在伦理问题。
68 # 303094233 发表于 2017-5-5 17:01
这个题有点怪,他的父母都已经登记结婚了,很明显属于合法婚姻不在三代以内了,更何况是他们的儿女了。
67 # 加乌乔 发表于 2015-6-27 01:03
《婚姻法》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做出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

那不是就说王甲和张乙是拟制血亲的关系吗?
66 # Wishing 发表于 2015-5-27 17:41
A哪儿错了呢
65 # 小包子是兔子 发表于 2014-8-27 16:54
《家的N次方》有木有,结不了的~
64 # 聂赫流朵夫 发表于 2014-6-11 21:00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亲(qing四声)兄妹,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基本上,禁止结婚考虑道德伦理,先考虑血统,再考虑直系血亲的婚姻。禁止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只是从其直系血亲的婚姻上考虑的,其血统并不在违背伦理道德之列。
63 # sfks365 发表于 2014-6-7 11:56
支持b
62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5-28 22:53
这题出的一般啊
61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6 22:37
出题人什么思维,D选项不是成了乱伦了么?
60 # 诺成123456 发表于 2014-4-8 15:24
支持B,违反善良风俗,就像老丈人跟儿媳妇结婚为了要房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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