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1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50#
甲经营“喜洋洋”火锅店,乙系甲的邻居,目前放暑假在家,甲临时雇佣乙到其火锅店帮忙打一个月短工。乙因业务不熟不慎将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幼童烫伤,现幼童家长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由乙承担责任,因其是直接致害者;
  • 由甲承担责任,因为甲是雇主;
  • 由乙与幼童家长共同承担,因乙直接致害,家长未尽监护职责;
  • 甲与幼童家长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家长未尽监护职责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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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4 14:15
哈哈哈,跑火锅店玩耍,很正常,屌
6 # 骑扫帚的女巫 发表于 2014-6-24 17:14
jnrbzh 2011-8-20 18:40
尽没尽到监护责任,完全是出题人说了算
对头
5 # 一张黑桃KING 发表于 2014-5-28 16:36
这监护责任也太。。。。。小孩跑去派出所偷了把抢玩耍没事吧,因为玩耍是小孩的天性。
4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3 10:40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kinki22098 发表于 2012-8-20 22:44
你家,在火锅店玩耍算尽到监护责任了?
2 # jnrbzh 发表于 2011-8-20 18:40
尽没尽到监护责任,完全是出题人说了算
1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7 16:51
解析:本题考察雇主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项正确。同时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为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故小孩父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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