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采用:1、按照共同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送达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有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7、公告送达,6个月。
对于C、D项,其均不在1992〈海牙送达公约〉通知所列方式里面;
所列的“内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向本国人送达”、“内国驻外使领馆转外国司法部向该国人送达”、内国司法部转外国司法部送达;
[外国法院不得向中国邮寄送达,中国却可以向外国邮寄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国)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8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中国)法院(才)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中国政府在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依据该公约第 21 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对公约第 10 条提出声明,在中国境内反对邮寄送达、故贵院应尊重中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的立场,以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这样,贵院作出的司法文书才能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采用:1、按照共同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送达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有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7、公告送达,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