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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4日清晨,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子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吴某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食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致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于某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吴某饲养牛所用饲料太精细,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1992年12月 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吴某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于某
  • 吴某为于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于某应给付吴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 吴某应将母牛归还于某,而牛犊归吴某所有
  • 于某除给付吴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还支付吴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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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7 16:17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 20:15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吴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于某。
1 # san1678 发表于 2011-12-1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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