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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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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std 发表于 2012-12-28 08:58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则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则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早该活动中,收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乙丢失手机一部,甲作为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乙失落手机的损失。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所以乙在甲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甲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 21:12
用侵权责任来解释
虽然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但无过错。故无责任。
3 # qinbei_007 发表于 2009-7-12 20:49
这道题依据的法理应该是正当的无因管理与本人之间发生法定债的关系,且阻却违法。比如说甲家失火,乙破门而入,虽侵害甲之门所有权,但该行为本身不成立侵权。本题与此例同理。本题中甲抢救过程中致使乙面部受伤不构成侵权,甲的手机丢失是因为无因管理中受到的损害,因由被管理人赔偿.
2 # xth6662 发表于 2009-6-23 09:54
该解析很难服人。请那位朋友在详细回答一下。
1 # xcz 发表于 2009-5-10 19:22
答案解析认为乙没有过错所以不用赔偿甲的面部损伤损失,按这个理由甲的手机丢失也不是乙的过错,为何还要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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