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不成功,为劳务对价。
<合同法>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发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成功付报酬;不成功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