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5#
甲欲出卖自己的一套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的商品房,由于自己工作十分紧张,没有时间,遂与乙订立了居间合同,由乙代为寻找买主。关于这个居间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促成合同成立的,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乙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甲负担
  • 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 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甲支付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6
2
1
详细评论内容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31 13:13
居间成功,报酾包括费用。
居间不成功,为劳务对价。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17 19:15
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发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成功付报酬;不成功付费用。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