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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 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 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 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 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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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 14:03
ɡУ
8 # bjakv 发表于 2015-8-26 22:28
当班服务员 清点了 物品

服务员清点=向保管人声明

故A正确
7 # 念、一丝温暖 发表于 2015-4-15 17:04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班服务员已清点了物品,间接表明已向保管人声明物品种类,即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毁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没有声明,当班服务员也没有清点,则只需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 # 徒步郊游 发表于 2014-1-16 15:13
对呀,我也这么认为的,但不知道为什么大家都认为本题的答案正确。?
danerhy 2013年07月04日 12:57:07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
5 # danerhy 发表于 2013-7-4 12:57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 # 少帅一号 发表于 2012-8-1 17:07
一楼、二楼所说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3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6 10:11
做题时选A,实务中可能就要选B了。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31 13:08
一般认为,旅客人住旅店、饭店时,旅店或饭店保管旅客的随身物品的费用已被住宿费所容纳。故本题中,韩玉与蓝天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不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虽然韩玉并未另交保管费
1 # 风清扬2010 发表于 2010-11-29 10:08
一般认为,旅客人住旅店、饭店时,旅店或饭店保管旅客的随身物品的费用已被住宿费所容纳。故本题中,韩玉与蓝天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不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虽然韩玉并未另交保管费。
综上所述,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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