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查的知识点是--运输合同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而不是风险转移的问题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
“为了更好地规避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同类型的铁路保险运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比较优势
一是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几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二是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三是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二,管理费用更低。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其三,根据保险学中的“大数准则”,参保的人数基数越大,相应的费率测算结果越精确。铁路运输承载着全国陆路60%以上的运输量,庞大的样本数量保证了所计算保价费率的精确性,有效地遏制了因为风险波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
而不是风险转移的问题
每次遇到这种挑战良心和我朴素的公平观的题,我都十分的不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