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网上的一种解释
理由一:《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能不能证明上述几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二:也许“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引起了误解。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这里押运人的过错应指押运人对货物处置安排上的过错,而非本案中替人开车的过错。 如果还不理解,就这样想:押运人虽然是商店派的人,但其开车的行为并不是代表商店,开车更不是商店授权押运人的职责范围,而是在司机的授意下行使的,应该认为是代表运输公司。这样责任的归属就明确了。
如有不尽之处,消息联系,呵呵。
解释说的合理
解释:我不知道98年,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答案是什么,但99年合同法生效后,个人认为...
为什么押运员的职责不可以包括开车?如果题干设计的是:司机和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但司机因酒量不胜而醉倒,难于驾驶,又所运之物为活鱼,必须立即运至目的地。则,难道押运员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坐等司机酒醒?如果押运员代开,难道认为押运员是超载职权?
如果按侵权来走,则c也说得过去
理由:运输合同是无过错合同(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