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法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
通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23条,拍卖的,应当5天前通知。
jeury2010 你听的哪个老师的课?
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改为15天了啊?
民通意见第118条已经废止,依照《房屋租凭合同解释》第21条废止了这一规定,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但同时给出的救济途径是: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