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4#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 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 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06
7
0
详细评论内容
4 # leepeter 发表于 2014-8-4 23:58
С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30 06:43
道德,公益性质赠与,公证的赠与不享有任撤销权。
2 # zbdmoshou 发表于 2011-7-21 20:17
赠与希望小学钢琴算不算扶贫性质?算不算社会公益性质?····
1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6-4 14:22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