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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 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若乙要求申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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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30 10:19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是高于的标准,低于呢?
3 # 淡雅清香 发表于 2011-12-19 11:44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6-4 15:37
房屋买卖合同
(1)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债权合同,按债权平等的原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主张另一方合同无效。所以A项错误。
(2)关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末要求履行。丙对房屋已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原理,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所以,己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B项错误。
(3)《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正确。(4)因为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甲支付房款35%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干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D项中,违约方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是合法的。
1 # 秒杀三界 发表于 2010-7-19 12:54
这里的“低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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