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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有房屋三间,2001年3月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三年。2002年1月,甲以此三间房为抵押标的,向丙借款6万元,约定半年内归还,否则将实行抵押权。半年后,甲不能还,丙诉诸法院,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由丁以7万元购得。下列关于此案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丁可以要求乙搬家腾房
  • 甲应当要求乙搬家腾房
  • 乙有权继续承租房屋
  • 丙应负责丁不能立即使用房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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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yxy1000edu 发表于 2014-4-9 17:00
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在先,买卖在后的,买卖破租赁
抵破,出不破
5 # seujsg 发表于 2014-3-4 15:05
出售已出租且租期未届满的房产的,受让人不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这就是合同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原则有个例外规定,这就是租赁抵押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 # iirt 发表于 2013-7-18 17:27
wulingwuling 2010年05月07日 13:54:47
我在我一本09年的教材上看到了一则内容:因实现抵押权而使抵押物转移所有的,租赁合同...
好象那种情况是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则可以破租赁。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则不可破租赁。
3 # abc4321 发表于 2012-9-2 10:19
wulingwuling 2010年05月07日 13:54:47
我在我一本09年的教材上看到了一则内容:因实现抵押权而使抵押物转移所有的,租赁合同...
2012年的教材里也有。。。。。。
2 # xuchao1128 发表于 2011-10-29 23:01
兄弟,要过司考得注意法条。教材里有些是学术观点。
1 # wulingwuling 发表于 2010-5-7 13:54
我在我一本09年的教材上看到了一则内容:因实现抵押权而使抵押物转移所有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不知道这种论述是否正确,请教各位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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