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供电的时候你不可能被电,你自己找电的和我供电没关系,也没有违约
而你自己找电,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是无过错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是故意的,免责
so,D是对的
供电部门和用电者已经没有合同关系。
但有行为,有过失,有损害,有因果关系。所以...
"供电合同已中止,甲与供电部门没有合同关系,"
合同中止(不是终止),就可以说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
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法条是中止供电,不是中止合同。
合同中止(不是终止),就可以说没有合同关系了吗?
这是什么逻辑?
后来想想觉得答案是对的
因为已经中止供电给甲了,如果他不私搭电线就不会造损害,所以供电公司的过错与甲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