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主观上有过错,即为故意或过失;
2.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3.造成了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以上具有因果关系。
1.主观上有过错,即为故意或过失;
2.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3.造成了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以上具有因果关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欺诈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缔约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
A、合同最终无效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 58】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
续的一方当事人 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 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 ——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
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意见(二)8】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欺诈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缔约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
A、合同最终无效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 58】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
续的一方当事人 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 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 ——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
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意见(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