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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上的处理:“如果原告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则豁免其余之给付义务”。假定应赔偿25000元。本案可以判决,就应当是:
一、被告厂家应于某某日期前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25000元。
二、被告商这家应于某某日期前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25000元。
如果原告已收到25000元垫付款,则豁免其余的给付义务。
20楼的理解是错误的,既可向厂家索赔了;也可向商家索赔,则之后商家还是会向厂家索赔 的。
实践上的处理:“如果原告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则豁免其余之给付义务”。假定应赔偿25000元。本案可以判决,就应当是:
一、被告厂家应于某某日期前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25000元。
二、被告商这家应于某某日期前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款25000元。
如果原告已收到25000元垫付款,则豁免其余的给付义务。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售出的汽车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商家应负违约责任(亦可见《产品质量法》第40条)A当选。厂家非合同当事人,故无需对甲承担违约责任。B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D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