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581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81#
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 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 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20
24
5
详细评论内容
14 # danick2008 发表于 2020-2-20 22:12
Nichole11 2017-6-27 18:52
还是错了。债务转让不是需要债权人同意才可以吗,甲未表示同意怎么就变成可以由丙对...

D项错误在于:若D项前半句假设成立,则无论丙是否付款给乙,乙都应该向甲付款,而不是丙付款了乙才付款。
1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7 18:52
还是错了。债务转让不是需要债权人同意才可以吗,甲未表示同意怎么就变成可以由丙对甲履行义务了。法条说了当事人约定,这里明明没有约定,所以应该选D。
12 # lawjoker 发表于 2017-2-11 23:07
看不出来二三项答案有什么不同。。。
11 # 学生学习 发表于 2014-6-7 21:42
A选项要怎么分析呢?
10 # 愤飞的麻雀 发表于 2012-9-6 10:27
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9 # 张震司考 发表于 2012-7-8 21:14
合同的相对性
8 # xiaonong1984 发表于 2012-5-18 16:02
这题真是搞笑啊,现在到处都有卖笔记本电脑的,而且比3000元的还便宜,更何况这还是二手的。丙居然还苦于无处购买?哈哈。出题人越来越不和现实接轨了。
7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5-31 22:51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 # wcn1416 发表于 2011-5-26 00:04
就是扯淡的这题
5 # icypeak 发表于 2010-8-9 22:58
前面有这题的,老题了。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