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48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85#
债务人胡某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张某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100吨,但是债务人胡某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张某,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的。那么张某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 一年归国家所有
  • 二年交还胡某
  • 二年交还张某
  • 五年归国家所有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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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亚撑点点 发表于 2015-12-18 14:17
大米五年后变成了什么?没收有用吗?不符合实际。
1 # vinwan 发表于 2012-6-13 20:53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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