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07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07#
李某有甲乙两个债权人。甲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要求李某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并许诺可以为李某联系其他融资渠道。甲便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乙表示反对,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 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 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 乙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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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2 16:47
这题是有点让人无语,合同有效的,但是却可以被撤销……
32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30 14:54
答案错误,应选BC。此题考的是《合同法》52条,《担保法解释》69条。至于合同无效于撤销行为并无矛盾,可以并存,此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老钟说的)。在学习债权人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以合同法74条来撤销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无效合同,所以BC妥妥的。
31 # 而东且西 发表于 2015-6-7 10:15
给吓尿了,这么个jb题
30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18 17:16
hhh
29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15 15:14
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行为,行为,行为
这是撤销抵押权,不是撤销合同。合同还是无效的?

这个题解析真混乱
28 # guzhekun 发表于 2014-5-25 16:21
答案错误,应选BC。此题考的是《合同法》52条,《担保法解释》69条。至于合同无效于撤销行为并无矛盾,可以并存,此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老钟说的)。在学习债权人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以合同法74条来撤销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无效合同,所以BC妥妥的。
27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4 21:54
题目中说的很清楚“甲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 怎么样 怎么样,乙知道后表示反对,并因此甲乙丙起了纠纷”就凭这一点就足以认定 甲是恶意~
26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4 21:49
不必太多虑~!要学会联想考试的“点”在哪里! 深入研究已超出了司考的范畴,这是大忌!
这道题很明显,靠的就是《担保法解释》69条!!!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甲与李某串通损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就这么简单~ 如果在想深入,就请留后考研、考博时写论文用吧~~~
25 # 胡国正 发表于 2013-6-4 09:32
不一定会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出题不够严谨!
24 # banbanyty 发表于 2013-2-28 14:08
恶意?只是为了实现自己债权而提供担保而已,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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