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他们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的做法,根本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也不可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根本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被担保人的确认或同意。(三大本P33: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有没有人来解释下B选项啊??丁和戊与乙约定不需要经过丙同意吗?
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