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36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64#
碧海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还款期为3年,由蓝天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两年后,银行发现蓝天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发生亏损,便要求碧海公司提前还款或再提供担保,碧海公司请绿水集团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款期届满后,碧海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归还此笔借款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 由碧海公司、蓝天有限公司、绿水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 由碧海公司、蓝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的,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 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碧海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蓝天有限公司和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碧海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蓝天有限公司和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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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2 05:28
由碧海公司、蓝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的,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碧海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蓝天有限公司和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B正确。C错误,

难道连带保证人因保证而负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也获得了对连带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条只是规定对债务的先诉抗辩权,并末说时一般保证人对连带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 # hellokittyli 发表于 2011-6-23 13:20
看答案的解释,实在是绕了太多的弯才看懂了!!有难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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