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 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 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 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第九条就是讲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他拿的只是样品,而不是成品,这样也算窃取商业秘密?
混淆行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同时构成民法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