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66#
对于法律强制抵押登记方能生效以外的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如自愿登记,则该登记机关应是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 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题有 3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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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8 10:50
考的都是法条啊
29 # pingpingsweet 发表于 2016-7-9 11:26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8 # pingpingsweet 发表于 2016-7-9 11:26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7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5-12-2 17:55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6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5-12-2 17:51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5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5-12-2 17:49
此题未有更新的缘故。2006年前答案是对的,现在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后,理应修改为多选题才对。多选题后答案选abc.
24 # meined 发表于 2015-8-19 08:4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C

B为什么不选?原因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不符合题干要求。
23 # 明明是玉123 发表于 2015-5-2 19:20
题目问的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应当抵押登记的,浮动抵押不是强制登记的,是对抗主义,答案是对的
22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15 16:32
呵呵
21 # 雨路云端 发表于 2014-12-12 15:50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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