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58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58#
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质押合同无效
  •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题有 45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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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林塬犇2 发表于 2017-12-27 22:03
原解析充满教条主义色彩。我们应当认识到担保法存在未区分债权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例外情形。
44 # 加菲猫0112 发表于 2017-8-12 14:57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这句话不对吧,债券质押要设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才成立,而只有交付质押合同才生效。当然题目中那个质押合同肯定是生效了,因为已经交付,但是B选项并没有说交付呀。所以答案还是D吧
43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8 12:15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这个时候,好多考生都会想B选项为正确选项。其实不然,因为里面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这里的“法律另有约定”就是《担保法》第75条允许公司债券设定权利质权。根据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券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质权可以产生,但是不能取得对抗效力。
42 # whlw 发表于 2015-1-21 09:32
bd!
41 # ufoyangciyu 发表于 2014-6-11 19:35
有效的质押合同+交付=质押权+登记>第三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应该是bd
40 # guzhekun 发表于 2014-5-21 21:48
小鱼人儿 2013年02月03日 13:57:27
lif5555 2012年06月09日 17:24:54
应该选b
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押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但没有背书注明...
再认真看一遍,答案解析,你就会明白了。
解析是错的,看几遍都不会明白的- -。担保法75条已被物权法224条修正了。答案BD
写这解析的根本不懂法,众所周知,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是对担保法的修改,物权法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一切以物权法为准。
如果照解析这么分析,根据担保法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抵押我的车必须登记合同才生效,你TM在逗我,你当物权法立着玩的啊。。。。
39 # ben123lzb 发表于 2014-2-26 08:55
背书=质权登记?求高手指点~~
38 # wangxv4567 发表于 2013-8-8 16:24
必须BD!!!!!
37 # huqyu 发表于 2013-6-29 19:45
解析不对,BD对,合同生效,质权设立,但对丙没有对抗效力。根据物权法224及担保法解释99条。
36 # 高考司考 发表于 2013-6-27 20:56
B是错的,但是C应该是对的吖,没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没有成立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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