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5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56#
甲将一个音响抵押给了乙,办理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丙发现音响有质量问题,拿到戊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被戊留置,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存在,丙的权利优先
  • 庚不能取得质押权
  • 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仍然优先实现
  • 在仅仅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
  
本题有 1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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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mmlk1722 发表于 2015-12-25 11:08
阿锋子 2012年10月20日 00:18:03
我想问一下“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此时戊的留置权还存在不?

不存在了,因戊已把音响质押给庚,已就是交给了庚。行使留置权,必须是现时占有物。

12 # 自学者之幻想者 发表于 2014-12-23 10:34
11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1 22:14
过时了[quote]seroro_坏 2013年06月06日 21:36:44
[引用]
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 > 质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 恶意的质权[/quote]
10 # 终将逝去的青春 发表于 2013-9-9 11:43
但是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可以对抗质押权。

答案有误啊!!
9 # 1403819383 发表于 2013-7-13 14:50
什么解释啊乱七八糟的,就不能请个好点的小编吗?
8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6 21:36
[引用]
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 > 质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 恶意的质权
7 # hyhlsy 发表于 2013-5-1 12:34
本题的解析是有错误的。如果按照2012三大本P133“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此题属于可不予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如未登记,则质权优于抵押权,如登记,则抵押权优于质权,而不需考虑担保法42条的范围,因为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如果登记了,登记的抵押权亦可对抗质权。
所以,本题,抵押权优于质权,并非抵押权成立在先。
6 # hyhlsy 发表于 2013-5-1 12:22
担保物权的竞合,这个问题我已经做了充分的研究。具体可以看三大本。这道题很简单。
5 # 裆代表 发表于 2013-3-25 12:23
阿锋子 2012年10月20日 00:18:03
我想问一下“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此时戊的留置权还存在不?
不存在了,因戊已把音响质押给庚,已就是交给了庚。行使留置权,必须是现时占有物。
4 # 阿锋子 发表于 2012-10-20 00:18
我想问一下“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此时戊的留置权还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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