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5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55#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质押合同无效
  •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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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meined 发表于 2015-8-18 20:03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是割裂来看的
18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22 15:48
BD
17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21 16:05
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16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3 13:41
区分原则,质押字样对抗效力
15 # 残阳下的风车 发表于 2013-2-22 00:06
应该是BD
14 # hunterranger 发表于 2012-7-4 21:55
B也应该对。
本题不能用担保法76条解释,再说,该条也被物权法224条修正。以这几种东东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现在的观点,合同的成立与质权的生效已分离。
13 # lif5555 发表于 2012-6-9 17:28
选b,d也错了
12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5-30 22:23
aqqfjypm 2012年05月16日 17:10:49
答案应为BD
11 # aqqfjypm 发表于 2012-5-16 17:10
答案应为BD
10 # 天水 发表于 2012-4-12 11:09
此题重复!!!
为什么这么多题目重复的,太烦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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