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管理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宣布战争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管理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宣布战争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89条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