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是某县民政局的副局长,他利用自己主管救济款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救济款共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
- 农民李某、刘某想通过养猪赚钱,但苦于没有资金。两人便找到镇信用社的会计黄某借钱。开始时,黄称李、刘信用不佳,不同意借贷。后来黄认为如养猪所得利润3人平分,可考虑贷款。李、刘二人欣然同意,黄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启动资金5万元
- 被告人王某系某重点大学财务处的出纳,财务处处长指令其将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开立活期账户。但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将7笔现金存入另外的银行,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定期账户,并将差额利息15000元占为己有。
- 被告人余某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的主任,某日一朋友找到他说爱人患病住院,急需现金5万元动手术,求他给想想办法。余某遂从其经管的资金拿出5万元来交给朋友。此笔资金被动用2个月后,企业要进行财务检查,余某惧怕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被发现,遂筹借来5万元钱还上。后余某私自动用资金的行为因被人举报而案发。经查明,余某的朋友借5万元是用于购买走私物品,而非用于为爱人治病
立案标准编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