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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不构成犯罪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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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22 14:02
伊水佳人 2012-4-20 15:27
题目不严谨,没提到是以牟利为目的。
7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5:0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过失
若明知+故意提供书号=(共犯)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6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6 12:17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过失
若明知+故意提供书号=(共犯)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5 # annie197339 发表于 2013-4-14 12:05
明知又故意提供书号的,共犯一个字儿。
4 # annie197339 发表于 2013-4-14 12:05
明知又故意提供书号的,共犯一个字儿。
3 # chngg 发表于 2012-6-25 22:02
属共犯。
出版淫秽书刊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何必会去出版呢?
2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4-20 15:27
题目不严谨,没提到是以牟利为目的。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7-31 08:4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过失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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